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推行「教育部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區域留學」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6日教務會議通過訂定暨民國101年05月17日(101)德教通字第009號公布實施
第一條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行教育部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區域留學,依據教育部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區域留學辦法,特訂定「德明經科技大學推行教育部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區域留學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得申請赴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進行區域留學,其要點另訂之。
第三條
北區技專校院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在校學生得申請至本校進行區域留學,其要點另訂之。
第四條
基於各夥伴學校資源互惠互享之原則,申請區域留學獲准者,至區域留學學校修讀課程,免再繳納學費,惟其餘相關之費用悉依照該區域留學學校之規定辦理,有關收費應知會原校。但申請者於原就讀學校仍應繳納當學期註冊費用。
第五條
如遇有須與各夥伴學校協議之事項,由教務處負責辦理。其協議內容經簽請校長同意後實施,並告知相關當事人。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相關法規及本校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