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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102學年度第1學期轉學招生修訂特種身分退伍軍人考生優待標準

說明:

1.依教育部102年5月27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073871B號修訂「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2.原「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及國民兵役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修訂為「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3.依修正條文修訂轉學招生特種身分退伍軍人考生優待加分不含服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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